侵占罪中的他人遗忘物不包括转账的钱。
在侵占罪中,所涉及的“他人遗忘物”通常指的是实体物品,如钱包、手机等被遗忘在某个地方的物品,而并非指通过电子方式转移的资金。转账的钱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一种电子支付或资金流转的方式,它不属于被遗忘在某个物理空间的物品。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侵占罪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到了“遗忘物”,但这里的“遗忘物”应当被理解为实体物品,而非电子资金。因为电子资金的流转和占有方式与实体物品有着本质的区别。
此外,对于转账的钱,如果涉及非法占有或诈骗等行为,通常会根据具体的行为性质和情节,以诈骗罪、盗窃罪或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侵占罪来论处。
综上所述,侵占罪中的“他人遗忘物”不包括转账的钱。如果你在这方面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