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并非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与解释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犯罪。这一罪名的成立,并不依赖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移送,而是依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和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
犯罪行为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认定,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移送与自首的区别
虽然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后,可能会进行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这并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即使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移送,只要犯罪行为客观存在,且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司法机关仍然可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同样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
结论
综上所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成立,并不依赖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移送。只要犯罪行为客观存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就可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时,应重点关注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和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而不是过分依赖行政主管部门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