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指引,特别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重点条款,对于处理婚姻家事司法审判具有重要影响。以下是对其中几个重点条款的详细解析:
- 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规则(《解释(二)》第八条):
-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无论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时该房屋可以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来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同样,如果赠与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院会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判决房屋的归属及补偿款的金额。
实践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应保存好出资的证明材料(如银行流水、转款凭证等),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 关于夫妻股权转让的规定(《解释(二)》第九条):
-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果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解析:这一条款体现了对外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即在公司法领域,股权的转让和变动更多地依赖于公示公信原则。
- 关于夫妻共同投资公司的股权分割(《解释(二)》第十条):
-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如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权的分割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解析:这一条款强调了夫妻对以共同财产投资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除非有特别约定。离婚时,股权的分割不应简单地以登记在册的持股比例为依据。
- 关于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的效力(《解释(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离婚后,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显著增加,子女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的,子女可以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
解析:这两条款保护了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利益,确保他们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
综上所述,《解释(二)》在婚姻家事审判中提供了更为详尽和明确的指导,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这些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