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的,受终结执行时限的限制。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销案等结案措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因此对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销案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也应当适用上述批复意见。即,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否则将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的,确实受终结执行时限的限制。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