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哪一条直接规定“不能保证收益”,但相关法律规定了证券发行、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规定间接强调了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从而意味着无法保证收益。具体来说:
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风险性:
- 《证券法》多条条款提到,证券发行和交易具有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例如,在证券发行时,发行人需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这本身就暗示了投资有风险,收益不保证。
禁止虚假承诺和误导性陈述:
- 《证券法》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中作出虚假承诺或误导性陈述。这意味着,任何关于保证收益的承诺如果缺乏合理依据,都可能构成违法。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无法保证收益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之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证券法》还强调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即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需要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这也是在提醒投资者,证券市场存在风险,收益并非确定无疑。
综上所述,虽然《证券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不能保证收益”,但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证券市场具有风险性,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因此无法保证收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