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般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同级检察院处理。
具体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走私犯罪案件往往复杂且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也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在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情况下,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例如,在某走私案件中,若犯罪行为发生在台州市,并由台州海警局侦查终结,那么该案件就会移送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因此,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理检察院,具体取决于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