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的受贿风险-杨雷兵律师|法行宝
2025-03-26 刑事辩护

保管的受贿风险主要涉及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一. 约定由行贿人保管财物的风险

  1. 受贿人未实际控制财物时的风险:若受贿人接受行贿人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后,约定由行贿人暂时保管财物,由于行贿人仍占有财物,受贿人对财物一般难以有控制力。此时,若行贿人反悔或未实际交付财物,受贿人可能面临无法实际取得财物的风险,且此部分一般认定为受贿未遂。
  2. 受贿人实际控制财物时的风险:若受贿人通过控制行贿人,进而实现对交由行贿人保管财物的实际控制,如行贿人与受贿人约定随时可以使用、处分财物,或保管方式特殊,如行贿人根据受贿人要求对行贿款进行单独保管等,则可能构成受贿既遂。此时,受贿人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因为一旦查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由第三人保管财物的风险

  1. 第三人实际控制财物时的风险:若受贿人与行贿人约定将财物交由第三人保管,且第三人实际保管了财物,视同受贿人本人实际控制了财物,一般认定为受贿既遂。此时,无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相关财物,均构成犯罪。
  2. 第三人与受贿人关系的风险:若第三人与受贿人存在特定关系,如近亲属、情妇(夫)或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且第三人实际保管了行贿人所送的财物,并告知受贿人,则受贿人同样面临受贿既遂的法律风险。

三. 请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风险

  1. 全部虚假承诺的风险:若请托人口头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实际未给予任何财物,且双方未实际达成行受贿合意,职务的廉洁性也未实际受到侵害,则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但若国家工作人员因轻信请托人的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虽然行贿人无真实行贿意图,但职务廉洁性已被实际侵害,可能构成受贿罪未遂。
  2. 部分虚假承诺的风险:若请托人口头承诺给予一定数额的财物,但实际只愿意给予部分财物,一般以实际给予的财物认定为受贿。但若行贿人有足以支付全部承诺数额的能力,且谋利事项较大,能够与全部承诺数额大体对应,足以认定行贿人有行贿全部数额主观故意的,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可能面临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法律风险。

我建议:为避免保管的受贿风险,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同时,对于他人的财物保管请求,应谨慎对待,避免涉及受贿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