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部法律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步入了法治化轨道。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后,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在2015年1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推动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构建了更加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总的来说,《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