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了复议申请,该处罚决定在复议期间仍然有效,并且可以被强制执行。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并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他们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应当暂缓执行。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期间并不阻碍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除非有法律另有规定或符合特定条件并申请了暂缓执行。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