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解的案件是否要写经审理查明”这一问题,结论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写明。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般情况下需要写明:
- 调解书作为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通常要求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以确保调解内容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 写明“经审理查明”有助于确认双方调解的基础事实,为后续执行或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依据。
特殊情况下可以省略:
- 若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名或盖章即生效,且法院审查确认后记入笔录或附卷,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此时调解书可以不写案件事实。
- 在某些简易程序或特殊类型的调解案件中,如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仅就解决方式达成调解,也可以考虑省略“经审理查明”部分。
省略“经审理查明”的考量因素:
-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特别是在双方不明确事实、搁置争议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时。
- 调解内容可能不必须与相关事实完全一致,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对还款数额、期限、方式的约定可能突破原有约定。
- 调解案件可能未开庭审理,未进行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因此无法从程序上确定案件事实。
建议与注意事项:
- 在决定是否省略“经审理查明”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
- 若省略该部分,建议在调解书中明确说明,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后果。
- 无论是否写明“经审理查明”,调解书都应确保调解内容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调解的案件是否要写“经审理查明”,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来决定。在遵循法律规定和确保调解内容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处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