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转任规定第十二条适用范围-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行政纠纷

《公务员转任规定》第十二条主要适用于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情形。具体来说:

一、适用情形

当机关需要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公务员转任时,即公务员从一个地区或部门转任到另一个地区或部门,就应当遵循《公务员转任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二、具体程序

  1. 制定工作方案: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2. 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根据工作方案和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3. 征求转出机关意见并组织考察:征求转出机关对拟转任人选的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4. 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根据考察结果和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拟转任人选作出决定。
  5. 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根据决定,办理任免职、行政关系转移、工资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 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涉及多个机关和地区的协调配合,因此应当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转任工作的顺利进行。
  • 在转任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得突破编制限额、职数,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不得借机突击调整职位或者突击晋升领导职务、职级。

综上所述,《公务员转任规定》第十二条为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转任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如果你有更具体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