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可以聘请律师。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制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些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或者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综上所述,行政单位在面临行政诉讼时,完全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