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清算所担任吗-刘元培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公司事务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清算所担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确保破产程序公正、高效进行的关键环节。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因此,清算所作为专门从事清算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具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资格。

具体来说,清算所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1. 专业清算能力:清算所通常具备丰富的清算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高效、准确地完成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分配等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 中立性:作为第三方机构,清算所在处理破产事务时能够保持客观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有助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 协调能力:清算所通常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破产案件中的各种问题,协调各方利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清算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一种,具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资格和实际能力。在破产程序中,由清算所担任管理人有助于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