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汇总-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刑事辩护

历次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较多,我将重点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中新增的罪名,以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1. 妨害安全驾驶罪: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正常行驶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若其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其发生性关系。
  3.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4.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
  5. 催收非法债务罪: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或恐吓、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且情节严重的。
  6.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7.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新增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袭警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罪名

  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将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扩大到“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并新增了“接受服务/提供服务”的行为类型。
  3.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将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是历次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部分罪名,这些新增罪名旨在更全面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应对新型犯罪问题。如果您对具体罪名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