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并不属于工伤伤残标准。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因患职业病而导致的伤害。而抑郁症并不属于职业病的范畴,也通常不是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人身损害。
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这些情形都不包含抑郁症。
此外,如果员工因抑郁症而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那么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抑郁症并不属于工伤范畴。
因此,总的来说,抑郁症并不属于工伤伤残标准,也不会因为抑郁症而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如果员工因抑郁症导致的工作问题,应该通过其他途径如医疗救治、心理辅导等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