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执行内容-王稼林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劳动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执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 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2. 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及诉讼衔接: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3. 特定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 其他相关规定:

    • 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以及劳动者因为工伤、医疗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产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5. 诉讼主体的确定:

    • 明确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其民事责任应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对于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明确了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信息。
  6. 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

    • 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等情形,以及因拖欠劳动报酬等特定事由引发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执行内容的主要方面。如你有具体的劳动争议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