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型诈骗受害人一般无罪。在请托型诈骗案件中,受害人通常是出于某种目的(如入学择校、求职升迁、资质审批等),而委托“中间人”通过非正常途径来达成这一目的。如果“中间人”以虚构的身份、背景或能力,骗取受害人的财物,且并未实际为受害人办事或事情未办成,那么“中间人”可能构成诈骗罪。但受害人在此类案件中,通常是因为对“中间人”的虚假承诺产生信任,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他们本身是诈骗行为的受害者,而非犯罪者。
从法律角度来看,受害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他们可能只是出于对某些事项的不当期待或迷信“关系”,而选择了不正当的途径来尝试解决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本身具有犯罪故意或实施了犯罪行为。
当然,如果受害人在请托过程中也参与了某些违法活动,如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件等,那么他们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种情况与请托型诈骗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需要分别对待。
总之,在请托型诈骗案件中,受害人一般是无罪的。他们只是被诈骗者利用了信任和期待,而成为了诈骗行为的受害者。如果受害人发现自己被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