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属于复议前置的规定出自2003年的《行政复议法》相关司法解释。
具体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该批复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并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批复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属争议在提起行政诉讼前,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的程序,即复议前置。因此,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