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的解释-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3-24 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中的网络赌博,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具体来说:

一. 网络赌博的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中的网络赌博。

二. 网络赌博的量刑标准

实施上述行为,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 例如,如果某网络赌博平台在一段时间内累计接受投注的赌资达到了30万元以上,那么该平台的相关责任人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更重的刑罚。
  1.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等。

三. 网络赌博的共同犯罪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我建议,对于网络赌博这种违法行为,应该坚决抵制和打击。同时,对于涉及网络赌博的犯罪案件,也应该依法进行严厉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