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社会危险性”这一问题,其核心在于理解社会危险性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中的考量作用。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社会危险性是暂予监外执行考量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即使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若其存在社会危险性,仍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详细解答
社会危险性的定义与重要性:
- 社会危险性是指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可能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或危害。
-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需要保外就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则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社会危险性的具体考量因素:
- 是否具有犯罪前科,如累犯、曾因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等。
- 是否积极配合医学鉴定和社区矫正工作,如提供病情诊断、及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道等。
- 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如案发后正在策划新的犯罪、有吸毒或赌博等恶习等。
- 是否企图自杀或逃跑,如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逃跑等。
实际案例分析:
- 如(2019)豫0822刑更8号罪犯杨某水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案,杨某水因多次犯罪且累犯,被认定为社会危险性高,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最终法院决定不予监外执行。
- 再如(2019)黑0691刑更3号韩某亮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案,韩某亮虽患严重疾病,但因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被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法院亦决定不予监外执行。
法律后果:
- 若罪犯被认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将不得暂予监外执行,需继续在监狱内服刑。
- 对于已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若发现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可依法将其收监执行。
综上所述,社会危险性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评估罪犯是否适合暂予监外执行时,必须全面、深入地考察其社会危险性,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