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销售药品未建立销售记录,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将会面临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时,同样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这些记录应当详细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等内容,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若诊所未按照上述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记录,根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正,即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将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诊所销售药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销售记录,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处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