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许可证属于积极行政行为。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积极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又称为作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主动性、直接性,并且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接下来,我们分析颁发许可证这一行为。颁发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后,依法作出的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一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直接针对申请人,并且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比如允许申请人从事某项特定活动或业务。
因此,从积极行政行为的定义和颁发许可证的性质来看,颁发许可证完全符合积极行政行为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颁发许可证属于积极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