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过程中提供账号-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刑事辩护

在受贿过程中提供账号,这一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后果,具体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身份以及与受贿人的关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全面分析:

  1. 成立受贿共犯的认定:

    • 如果行为人是受贿人的“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并且事先与受贿人有“通谋”,即共同谋划实施受贿行为,那么行为人提供账号接收贿赂款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 对于“其他人”,若与受贿人事先通谋,并且参与收钱且事后共同占有贿赂款,同样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 成立洗钱罪的认定:

    • 如果行为人(无论是特定关系人还是其他人)在受贿人受贿后,明知钱款来源于受贿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账号以阻断钱款与上游犯罪的联系,达到掩饰、隐瞒钱款来源的效果,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将构成洗钱罪。
    • 需要注意的是,洗钱罪要求行为人明确知晓钱款来源于七类“上游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之一。
  3. 是否成立犯罪的认定:

    •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仅停留在“知晓钱款来源于犯罪”的层面,但并未明确知晓是受贿所得,或者根本未认识到其提供的资金账户是被用于犯罪,那么行为人可能不构成犯罪。因为提供资金账户本身并非违法犯罪行为,而是经济活动中的常见手段。
  4. 实际案例说明:

    • 以马某益案为例,马某益作为马某军的近亲属,在不同情况下使用本人银行账户接收马某军所收受的贿赂款。法院根据马某益的行为和主观认知,分别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共犯和洗钱罪。这充分说明了在受贿过程中提供账号这一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综上所述,受贿过程中提供账号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洗钱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具体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身份以及与受贿人的关系。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