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关于租赁物的鉴定提起,并不直接规定由原告还是被告负责,这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院的指导来确定。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诉讼主体角度:
-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通常是租赁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或合同履行存在争议的一方。这可以是出租方,也可以是承租方,取决于具体的纠纷情况。
- 被告则是与原告存在租赁关系,且被指控违反合同义务或侵害原告权益的一方。
证据提交角度:
- 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责任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这包括租赁合同、租赁物状况的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等。
- 如果租赁物的状况是案件的关键点,那么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能需要提起对租赁物的鉴定,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指导角度:
- 在实际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指导当事人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提交。
- 如果法院认为租赁物的鉴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它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起鉴定,或者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实际操作角度:
- 通常情况下,如果租赁物致人损害,且损害的原因与租赁物的状况有关,那么受到损害的一方(可能是原告)会更有动力提起鉴定,以证明损害是由租赁物的问题导致的。
- 但被告也可能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反驳原告的主张,而主动提起对租赁物的鉴定。
综上所述,租赁物的鉴定提起并不直接规定由原告还是被告负责,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院的指导以及当事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可能成为提起鉴定的主体。如果你面临这样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