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财物的认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一、受贿财物的范围
受贿财物不仅限于传统的货币形式,还包括其他多种形式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具体来说:
货币:包括现金(如人民币、外币)和银行存款。例如,官员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或行贿人将一笔钱存入受贿人的银行账户,该笔存款及产生的利息都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这些证券的价值一般按照其实际购买价格或者市场价值来确定。
财物凭证:如购物卡、加油卡等具有一定金额和消费功能的卡片。这些卡片在消费时,其价值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其他财产性利益:如免费装修房屋、免费提供旅游服务等。这些服务或利益的价值也应计入受贿数额。例如,官员接受了他人为其提供的房屋装修服务或豪华境外旅游,且未支付任何费用,这些费用就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二、特殊形式的财物认定
除了上述常见的财物形式外,还有一些特殊形式的财物也需要特别注意:
债权:行贿人以免除债务的方式给予官员好处,如官员曾向行贿人借款,后来行贿人表示无需偿还,这构成受贿。
股权:行贿人将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官员,使官员获得相应的股东权益,这部分股权的价值应按照评估价格认定为受贿数额。
特定关系人收受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在特定情况下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三、不属于受贿财物的情况
在认定受贿财物时,还需要排除一些不属于受贿财物的情况:
正常人情往来:如果双方是基于正常的亲情、友情关系进行的财物往来,且数额较小,一般不认定为受贿。
合法的劳动报酬: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提供合法劳务并获得相应报酬,不属于受贿。
四、受贿财物的实际控制与既遂认定
在受贿犯罪中,受贿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是判断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准。具体来说:
约定由行贿人保管财物的:若受贿人实际控制则认定为既遂。这通常要求行贿人与受贿人约定随时可以使用、处分财物,且保管方式特殊,如行贿人将财物单独保管、设立专门账户等,以便受贿人随取随用。
由第三人保管财物的:若第三人实际控制则认定为既遂。这要求行受贿双方及第三人有明确的保管约定,且第三人与受贿人具有特定的关系(如近亲属、情妇(夫)等)。
请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需结合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及是否实际谋利定性。如果请托人实际未给予任何财物或只给予部分财物,应以实际给予的财物认定为受贿数额。
综上所述,受贿财物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财物的形式、价值、实际控制情况等多个因素。如果您在相关问题上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