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设备采购的法律法规,其中一个具体且重要的法规是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的通知》(财库〔2025〕19号)。以下是对该通知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以及它如何影响医疗设备采购流程:
一、主要措施
采购限额与排除规定:
- 当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时,若确需采购进口产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应排除欧盟企业(不包括在华欧资企业)参与。
- 对于参与的非欧盟企业,其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
特殊情况处理:
- 如果仅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能够满足采购需求,且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以及自其他国家进口的产品均无法替代时,该采购项目可以采购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但采购人需组织专业人员对此进行论证,并在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关键概念澄清
4500万元人民币限额:
- 指的是医疗器械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不论采购项目是单一类型产品的单台(套)采购、批量采购,还是不同类型产品的采购,均需执行相关措施。
限制对象:
- 排除的是欧盟企业,无论其提供的产品原产自哪里。对于非欧盟企业,如果其提供的产品中包含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则这些医疗器械的金额占比有限制。
“非欧盟企业提供的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占比”:
- 对于未分包开展的采购项目,占比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对于分包开展的采购项目,占比不得超过分包后单个采购包合同金额的50%。
“在华欧资企业”:
- 在华欧资企业可以参与采购,但如果其提供的产品中包含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则这些医疗器械的金额占比同样有限制。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不适用情形:
- 医保部门按现行规定组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除外。
- 国有企业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因此该通知不适用于国有企业采购。
监督与申诉:
- 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通知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 如果供应商认为具体采购项目执行中存在违反通知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质疑、投诉。
综上所述,财政部发布的这一通知对医疗设备采购活动,特别是涉及欧盟进口医疗器械的采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限制。采购人在进行医疗设备采购时,需仔细对照通知内容,确保采购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