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血滋事罪两高的司法解释-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刑事辩护

关于寻衅滋事罪,两高的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该罪的认定标准、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以及处罚原则。

一.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这包括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情形,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 同时,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 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 司法解释详细列举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以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的“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均属于“情节恶劣”。
  •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等,则属于“情节严重”。

三. 处罚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三条,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以及处罚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