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价加签最忌的三个原因分别是合同条款不明确、设计图纸粗糙以及恶意串通。以下是对这三个原因的详细分析:
一. 合同条款不明确
- 分析:建设单位在招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往往缺乏重视,合同条款不明确。这导致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签证中浑水摸鱼,抬高工程造价。例如,合同中的结算方式约定为“中标价+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这样的约定给施工单位留下了可乘之机,使得结算价与中标价产生较大偏差。
- 法律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若合同条款不明确,可能引发合同纠纷,甚至导致合同无效。
二. 设计图纸粗糙
- 分析:设计图纸粗糙、深度不够也是导致结算价与中标价偏差大的重要原因。有些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设计费,选择资质低、技术力量薄弱的设计单位,结果导致结构图设计与建筑图设计尺寸不一致,建筑做法说明不详细。在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增多,使得中标合同价流于形式,最终还是按实结算。
- 法律风险:设计图纸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存在缺陷,可能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无法预见的问题,进而要求增加工程款。这不仅增加了建设单位的成本,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三. 恶意串通
- 分析: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及追加项目都是由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和监理人员进行控制。有些工地代表和监理人员为谋取私利,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以不同方式和理由签证,人为增加了工程造价。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也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 法律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观点:为了避免中标价加签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招标,明确合同条款,选择合适的设计单位,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