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对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行为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而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以及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具体来说,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的规定,危害人类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项内容:
- 谋杀:以故意杀害或致死他人的方式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实施的攻击行为。
- 灭绝: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
- 奴役: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包括在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
-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强迫有关人员迁离其合法居留地的行为。
- 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严重违反关于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采用各种方式长期或无限期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 酷刑:故意使被羁押或受控制者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的行为。
- 性攻击行为: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与性别有关的虐待行为。
- 迫害:违反国际法规定,故意严重剥夺某一团体或集体基本权利的行为,这种迫害行为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等理由。
- 强迫人员失踪:在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授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有关人员,并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或者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及下落的行为。
- 种族隔离罪:一个种族团体出于维持其体制化制度之目的,有计划地针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进行压迫与统治,而实施的与危害人类罪行为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 其他不人道行为:严重损害身体或者心理完整、健康或受害人尊严的行为,例如损害或严重伤害身体。
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是国际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