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是选择性罪名。
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此罪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设立,旨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它是一个明确的、单一的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
在选择性罪名中,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只触犯了罪名中的一部分,因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的一部分罪名进行定罪量刑。然而,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才构成此罪。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罪名所描述的行为,就必然触犯了整个罪名,而无法仅选择其中的一部分进行定罪。
因此,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作为一个明确的罪名,其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都是固定的,不会因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只涉及罪名中的一部分而有所改变。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明确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