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 学界如何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竞合-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公司事务

对于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学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竞合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 法律规制范畴的交叉与互补:
    • 反垄断法主要关注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其规制重点在于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垄断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侧重于规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滥用优势地位在内的多种行为,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其规制范围相对更广,涵盖了更多类型的竞争行为。

两者在规制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上存在交叉,但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对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全面规制体系。

  1. 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

    • 在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需要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了如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滥用行为。
    • 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可能更加灵活,不一定要求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要企业在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并滥用了这种优势地位,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学界评价:

    • 学界普遍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规制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上具有互补性。反垄断法主要从宏观角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从微观角度规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滥用优势地位在内的多种行为。
    • 同时,学界也指出,在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上,两部法律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对于某些特定的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规制重点,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3. 实践中的应用:

    • 在实践中,对于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需要综合考虑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主要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滥用优势地位的企业行为,则可能更多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 同时,也需要加强两部法律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避免重复执法和执法空白,确保对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全面、有效规制。

综上所述,对于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各自具有其独特的规制范畴和重点。学界普遍认为两者在规制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上具有互补性,并指出在实践中需要加强两部法律之间的协调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