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受理原则主要遵循以下几点:
自愿原则:
- 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意愿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 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
- 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 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机构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
独立仲裁原则:
- 仲裁机构依法享有独立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 仲裁庭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 仲裁庭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纠纷有关的事实情况。
- 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 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经济贸易惯例或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
一次裁决原则:
- 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申请复议或再次仲裁(除非有法定情形可以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仲裁案件受理的基础,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效率。如果你有任何关于仲裁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