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允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行政纠纷

行政允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允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当行政机关未兑现其承诺时,相对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阐述:

  1. 行政允诺的性质:

    • 行政允诺是行政机关基于其行政职权和职责,对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 这种承诺一旦作出,即对行政机关产生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2. 行政允诺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关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允诺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之一,当其未得到履行或履行不当时,自然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中也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会议纪要中作出的行政允诺,可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当行政机关未履行这一职责时,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 实际案例支持:

    • 在实际案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589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了行政允诺的可诉性,并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其基于行政允诺而形成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行政允诺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之一,当其未得到履行或履行不当时,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对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承诺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