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十五日。这一期限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如果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提供证据,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如果逾期提供,将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使被告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证据,同时也防止诉讼的无限期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