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内容。具体来说:
一.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来源
- 连带责任保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一种保证方式,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的第六百八十八条。
二. 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即为连带责任保证。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三.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
- 连带性: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法定性: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法律推定。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将推定为一般保证,但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 无条件性: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四.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求偿;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保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一种保证方式,具有连带性、法定性和无条件性等特点。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证方式,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