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收支明细必须向业主公示。具体条款内容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此外,《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进一步细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需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及收支情况,以确保财务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