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倾倒固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进行处罚。具体解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
因此,个人如果擅自倾倒固废,并且该行为符合上述“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那么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进行处罚。如果你或他人面临此类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法律后果并寻求合适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