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是在1997年立法。具体来说,这一罪名是由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确立的。该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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