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文书证应强制采信”的法律条款,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具体来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公文书证具有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但公文书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条规定明确指出了公文书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并强调了其优于其他证据的地位,但同时也指出了在特定情况下(如内容与事实不符或有相反证据)公文书证并非不可推翻。因此,虽然公文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在具体案件中仍需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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