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七十三条释义-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侵权纠纷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主要规定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制度。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释义:

一、核心要点

  • 事故责任调查的主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 跨区域事故的处理:如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 调查的目的与意义:事故责任调查旨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惩戒有关责任人。

二、详细分析

  1. 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时间:

    • 考虑到被污染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用具不易保存或容易被毁灭,事故责任调查应与事故应急处理同步进行。
    • 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出具调查报告。
  2. 调查主体的层级与组成:

    •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有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因此是事故责任调查的牵头部门。
    • 为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如行政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共同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 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以提高调查的层级和效力。
  3. 跨区域事故的特殊处理:

    •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于社会影响大,更适合由中央层面的部门进行责任调查。
    • 此类事故难以确定由哪个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责任调查,因此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更为合适。
  4. 调查的内容与结果:

    • 事故责任调查应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和影响因素。
    • 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其中“事故责任人”不仅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包括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总结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通过明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制度,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