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未报审使用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40条第1款。具体规定如下:
- 法条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例如,某施工单位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某批建筑材料,这就直接违反了上述法条。
我建议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工程材料在使用前都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查,以避免可能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