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两口子的户口不在一个地方,起诉应该是对方的所住址还是自己的所住址”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诉讼离婚时管辖法院的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主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通常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但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那么可以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即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医除外)起诉。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被告住所地起诉:如果被告没有离开其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那么您应该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被告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并且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这个地方就是经常居住地),那么您可以在这个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您需要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如物业、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的证明。
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起诉离婚时,您应该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被告没有离开其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就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起诉;如果被告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并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就到那个地方的法院起诉。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规定。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诉讼离婚时管辖法院的确定方法。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