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费用标准主要依据其具体的收费办法来确定,以下是根据第十二师银十金融调解中心收费标准(试行)的详细解答:
一. 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同意接受调解的,应当向调解中心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每方当事人1000元的标准收取。该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调解时分别向调解中心缴纳,当事人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交纳。
二. 案件调解费
- 案件调解费采取按件收费或按调解达成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方式收取,具体方式如下:
- 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涉及金钱关系的调解案件,按每件2000元计费。
- 超过5万元的调解案件,除按上述方式收费外,另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 超过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2%收取;
-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 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收取,其中超过1亿元的部分由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协商计费比例。
- 案件调解费的缴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 缴费及结算
-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与调解中心签订收费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缴纳数额和缴费方式,分别向调解中心缴纳案件受理费和调解费。其中,受理费应当足额全部缴纳,调解费缴纳50%(此时调解费按照争议标的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有权中止调解服务;经催促后5个工作日仍不缴费的,视为放弃调解,调解中心可以终止调解程序,双方按照调解收费协议的约定结算调解相关费用。
四. 其他费用
- 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如调解员异地参加调解会议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当事人自行租用召开调解会议的场所产生的费用等,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我建议在涉及金融商事调解时,当事人应详细阅读并理解调解中心的收费标准,以便在调解过程中做好费用预算和准备。同时,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直接向调解中心咨询或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