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诉讼时效第十九条-孙天翔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经济纠纷

债权转让可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也就是说,当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的诉讼时效会因此而产生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起算。

这一规定的逻辑在于,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这一行为本身构成了对债权的新的行使方式,因此可以视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请求,从而触发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同时,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即知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也明确了新的债权人身份,这也有助于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权人计划进行债权转让,并希望借此中断诉讼时效,应当确保债权转让的通知能够有效送达债务人。一旦通知送达,诉讼时效即告中断,新的债权人便可以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依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