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移送违法案件的规定主要内容-张惠全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侵权纠纷

关于生态环境移送违法案件的规定,主要涉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相关流程和规范。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该规定旨在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其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环境犯罪案件的定义

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涉及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以及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三、移送条件与程序

  1.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若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2. 若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应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3. 移送前,应收集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如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调查记录、环境监测报告等。
  4. 移送时,需指定专案组负责,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并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送手续。

四、移送材料与接收处理

  1.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附有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等相关材料。
  2. 公安机关应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 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五、后续配合与处理

  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予以配合,提供支持。
  2.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如给予行政处罚等。
  3. 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未移送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关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的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针对尚不构成犯罪,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进行了规范。

总的来说,生态环境移送违法案件的规定确保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能够依法、及时、有效地将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以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