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动车驾驶人(这里应理解为机动车驾驶人,因为“动车驾驶人”这一表述在交通法规中并不常见,且通常指的是铁路动车的驾驶员,其管理并不适用该办法)存在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将记3分:
超速行驶: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逆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妨碍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不按规定避让行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载货超规: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处理: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未按规定检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注意,此条针对的是特定类型车辆以外的机动车)。
请广大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