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审查规定第十条的法律原文具体如下:
电影审查规定第十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践踏国家尊严、危害社会安定、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平等,违背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思想,侮辱、歧视、诋毁宗教信仰,破坏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的;
- 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片技术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必要的技术修改。
希望这条规定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电影审查或者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