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离婚案拿到判决书公告期满一个月是否还需要开生效书”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审离婚判决书,自当事人收到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间。如果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方式,那么从公告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在上诉期间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那么判决书即告生效。对于二审判决,则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
接下来,我们来看关于生效证明书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无法判断当事人所持的离婚判决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现在,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如果您已经收到了离婚判决书,并且公告期满一个月,且在此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那么您的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至于是否需要开具生效证明书,这取决于您是否需要向有关部门或机构证明您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如果您需要这样的证明,那么您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
综上所述,离婚案拿到判决书公告期满一个月后,判决书即告生效。是否需要开具生效证明书,则取决于您的具体需求。如果您需要证明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