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朱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基本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分析:此条规定强调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亲自诊查、调查义务,以及医学文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医师必须亲自对患者进行诊查,了解病情,不能仅凭他人描述或猜测。同时,医师签署的医学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的行为。
  • 实例:比如,一位医师在为患者诊断病情时,必须亲自对患者进行询问、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如果医师因为疏忽或故意而填写了不真实的信息,或者篡改了病历,那么就将违反这一法律规定。

二.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分析:此条进一步强调了医师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医师只能在自己执业范围内,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不能出具虚假或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证明文件。
  • 实例:比如,一位内科医师不能为患者出具外科手术的医学证明文件,因为这超出了他的执业范围。同样,医师也不能为了迎合患者的需求或出于其他目的而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基本义务,包括亲自诊查、调查,真实完整地填写医学文书,以及不得出具虚假或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