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第13条和第116条的规定内容分别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
该条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即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中应当载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办法等条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
该条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
该条详细列举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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